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6号公告)预示中国反避税的篱笆越扎越紧,国际避税风险越来越大。国际避税空间越来越窄。作为纳税人,应及时了解税收法规并进行有效的税务咨询,审视自己的经营行为,才能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16号公告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不得扣除的有关条款。纳税人,应重新审阅已经签订的合同,定价不公允、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不得再税前扣除。以后再签订合同,应根据16号公告的规定,选择合同对象,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价格标准。RTF财税专家提醒纳税人企业关注关联方费用支付合同的拟定,将避税风险控制在前期;同时注意合同的多方备案,将企业自身风险分散。同时结合对16号公告的分析,提醒以下几个问题:
一、支付关联方费用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16号公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公告明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的4种情形:
一是,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
二是,就关联方提供的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支付服务费;
三是,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四是,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二、支付关联方费用不得扣除的情况
支付关联方费用价格不公允,还只是纳税调整。另外,16号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关联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目前我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中劳务费占了很大比重,各种劳务或服务项目名目繁多。16号公告首次在中国提出从受益性角度分析劳务费支付的合理性。提出在判定劳务费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应进行受益性分析,即分析企业接受的劳务是否能够为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并明确支付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务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16号公告明确规定:
1.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支付方支付的关联方费用,应该满足关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才可以扣除。
3、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2)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3)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4、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支付关联方费用应提交备案资料
16号公告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同时从境内的劳务接收方、无形资产使用方,境外的劳务、无形资产提供方两方面审核判定企业对外支付关联方服务费的合理性,是16号公告的一个特点。
结合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主要是两次备案:
一是合同备案,签订合同后,包括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在内的合同双方,都应到税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是支付备案,进内企业在实际对外支付时,到税局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手续。
境内企业应根据境外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
RTF提醒纳税人企业,关注关联方费用支付合同的拟定,将避税风险控制在前期;同时注意合同的多方备案,将企业自身风险分散。RTF在关联方交易合同拟定项目上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能够针对您的自身情况进行诊断给出可行方案。如果您希望更深入讨论文中所提及的问题对您企业的业务可能带来的影响,可以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