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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如何才能进行税收筹划?RTF提示如下:
(1)利用结转销售收入合理避税
(2)利用先销售后入股方式进行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 最髙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 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 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 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 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 目的。
(3)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 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因而,关联企 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 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 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 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 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4)利用委托加工产品合理避税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税。 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 加工费收入计税,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 产品税负轻。一些企业便运用各种手法,将自制产品尽可能变成以卖 给对方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时,不作产品销售处理, 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 就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使产品销售不按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 不纳消费税。
(5)利用税率的不同合理避税
由于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 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其内部各分厂所属的商店、 劳务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销售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 通过内部定价,达到整个联合企业合理避税。即当适用髙税率的分厂 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高税率的部门转到低税率的部门,适用高税率 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 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 降低,利润增加。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 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6)利用全额累进税率(或税额)不同进行筹划
消费税税目中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税的税目是卷烟。税法规定:每 一标准箱卷烟在征收150元定额税的基础上,如果销售价格(不含增 值税,下同)在12500元以下时,按30%的税率计税,而销售价格超 过12500元(含)时,则全额按45%的税率计税。也就是说,当每一 标准箱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超过12500元时,税率将由30%提高到 45%,因此,卷烟价格的提髙,会引起纳税人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的 增加,如果价格的增长没有达到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时,价格的 提高将会减少企业的收益。因此,纳税人在商品提价前,应事先测定, 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无差别平衡点的临界价格可根据商品的原 销售价格乘以临界价格调整系数来确定。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筹划工作,在实际筹划过程 中,纳税人应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本着稳健性原则和企业财务利益 最大化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巧妙地安排自己 未来的纳税事项,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方面寻求筹划的 突破口,从而降低自己的税负,实现最大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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