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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税收筹划

发布日期:2017-07-27    资讯来源:    作者:

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度,事实上形成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三级政府,每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管理权。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实行社会福利较为优厚的国家之一,然而高福利是需要强大的税收系统来支撑的,对于人均GDP高达六万多美元的国家,必须有较强的税收能力才能维持。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分税制,税收收入分为联邦和地方两类,澳大利亚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其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目前联邦政府征收的税务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商品和劳务税、资源税,州政府主要征收土地税、消费税、印花税和工薪税,另外市政府会征收卫生费、水电气费等公共服务性收费,另外对于海外投资和置业的群体来说,还有一项利好,就是澳大利亚现在并没有直接的遗产税。



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是澳洲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提高政府收入水平,缓解所得税税负过重给纳税人造成的压力,澳大利亚于2000年7月对原有税制进行了结构性改革,协调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的比例关系,同时抵消地下经济和灰色收入造成的负面影响。

首先来看征税对象,澳大利亚和美国一样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即以综合收入为税基,按纳税人全部所得和超额累进税率综合课征。

综合收入包括:

经营事业所得

若收入源自个人所经营的事业,信托基金或与人合伙经营的事业,该所得需与个人其他收入一并申报;

资本利得

凡变卖动产和不动产之所得,不论盈亏均需申报。若有盈余,需在发生年度与其他所得一并申报;若有亏损,可将其移至往后财务年度内与新资本利得盈余相冲销。唯一的例外是:个人所居住的自用住宅可豁免于资本利得的计算,因为根据澳洲税法,这是非投资营利;

个人薪资所得

含薪水、工资、加班费及红利等均需申报。但由雇主所提供的低利率贷款等各项员工福利则无需申报,不过雇主需针对上述所提供之福利缴交福利税(FringeBenefits Tax);

投资所得

银行存款利息、股票、股利、租赁所得、权利金收入等均需申报;

其他所得

类似所得包括养老金、退休年金、助学金、失业、救济金等各项政府津贴均得申报。

至于纳税人,澳大利亚也是采取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澳洲税法规定,凡为澳洲税法上所认定的居民,不论其所得收入源自澳洲境内或海外,均需向澳洲国税局申报。有些非居民,如果在澳洲境内有收入,也需要申报。澳洲税法有关居民与非居民的的界定,澳洲税法界定的居民,与其公民身份、国籍等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具有永久居民身份或公民身份的个人并不一定会被认为澳洲税法所界定的居民;不具备永久居留权或公民身份的个人也不代表因此而没有被认定为纳税义务人的可能。

澳洲税法所界定的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在澳洲境内定居;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澳洲居留183天以上;参与澳洲的养老金计划。不过,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澳洲国税局在评估个人是否为税法上所认定的居民时,除考虑上述住所所在地及居留天数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包括个人主要事业所在地、是否有在澳洲长久居住的意图等。比如,留学生在澳洲留学期间是居民;游客即使一年内超过183天也是非居民;有永居权并打算入境长期居留的是居民;父母短期旅游探亲一般为非居民,除非正在申请办理入籍。

需要指出的是,澳洲的居民和非居民都要缴税,但有差异。对于居民而言,需缴税的所得收入来源于澳洲境内外,有免征额;对于非居民而言,需缴税的所得收入仅限于澳洲境内,无免征额。

目前,澳大利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6000澳元,对个人所得按年收入确定税率,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6001-37000澳元的税率15%,37001-80000澳元的税率为30%;80001-180000澳元的税率为37%;超过180000澳元的税率为45%。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纳税人收入的情况不断对各级别税率的起征点和税率进行调整,其中30%的税率对应的收入段反映了澳大利亚民众的主流收入水平。

从2012年7月1日起,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纳税起征点发生变化,前两档的边际税率将合二为一,使用一个起征点。从2015年7月1日起,非居民应税收入如果在$80000以下,边际税率将从32.5%上调至33%。澳大利亚的所得税起征点较低,而税率相对较高,使绝大多数成年人都成为纳税人。普遍征收的原则调节了公民之间的收入水平,防止社会成员之间出现收入水平过分悬殊的现象,从而保证了社会稳定。

澳大利亚政府设置了非常详尽与明细的个税抵消扣减制度,这些抵扣制度充分考虑到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比如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因素。这些减免涉及到工作生活方方面面以个人为基础,以家庭为计量单位,并且个税扣减和抵消每年都根据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如:根据规定,有适龄中小学生的家庭可以申请高达50%的教育开支退税,另外其他的税务抵扣有很多种,比如偏远地区税务抵扣,低收入配偶税务抵扣,超支医疗费用税务抵扣,小企业主税务抵扣等等。另外还有与工作相关费用扣减:油费、修理费、停车费等;与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如购买专业书籍(含网上杂志)、学习费用、考证费用、IT相关配件、工作背包等;购物文具或其他固定资产的费用;捐赠费用及请税务代理的费用;与工作相关的电话费、手机费、上网费等。

与美国类似,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度非常复杂,个人操作难度较大,因此澳大利亚也存在一个广泛的市场代理涉税事务,这样可以减少报税成本和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在澳大利亚税务代理是独立于征纳双方的社会中介组织,受纳税人委托,替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税务代理机构不隶属于税务局,只受税务代理注册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从而避免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干预。澳大利亚广泛推行纳税双向申报制度,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要分别向国税局进行申报。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是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索取税收申报表,委托会计师、税务师、金融理财师等专业服务人士填报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申报表,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税务机关递送申报,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的申报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企业相关税收

移民群体要在澳大利亚兴业建厂,必须了解澳大利亚关于企业的各种税收,目前澳大利亚面向企业的税收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主要有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之分,如果是居民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注册登记地在澳大利亚;

2)公司在澳大利亚从事生产经营并且其主要管理控制活动所在地也在澳大利亚;

3)公司在澳大利亚从事生产经营并且其控制选举权的股东是澳大利亚居民。

而对于非居民公司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澳大利亚境内,但在澳大利亚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澳大利亚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澳大利亚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也有差异,居民公司须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包括净资本利得。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所得纳税。

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这一税率适用于所有公司,不论其是公有公司、私有公司、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同时,这一税率也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型有限合伙制、公司型信托公司和公共贸易信托公司。除了少部分非盈利公司例如社会企业之外,公司应税所得中不存在任何免税所得。

公司所得税中应税所得额就是应税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项目。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所有普通的营业抵扣、折旧、特殊优惠规定和相关的非业务性抵扣。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税方面,澳大利亚与我国有着相似性质的税是商品与服务税(GST),GST是澳大利亚在2000年税制改革中新出台的一个税种,其计税依据是货物或劳务实现的销售收入。

对于注册登记的企业,他们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价格包括应该缴纳的GST,在向税务部门缴纳GST时可以抵扣购入过程中已经支付的进项税额。

应缴纳的GST=收入×10%-进项支付的GST

对于没有注册登记的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价款不应该包含GST,但对在采购货物时支付的不计入商品成本的费用应该包括GST,它在所得税申报表中作为一个抵减项目,抵减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

澳大利亚特殊的商品与服务税组(GST group)。GST group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在满足特定的条件(包括企业的市场地位、产品的特质、经营模式等)下组成的。凡是缴纳GST 的单独个体,可以在GST group中推选出一个代表来管理整个组内的GST事项,这个代表企业是该组成员中可以完成GST所有事项的企业,必须对整个组的GST负债(欠缴税款)负责,即代表企业对组员应该交给税务部门的GST负责,如果GST group的一个成员进口了应税商品,在采购的时候已经支付了GST,那么在付款时这个成员就有责任要支付含税的价款,否则这个代表企业就有责任为这个成员的进口商品支付GST。

成立GST group的好处比较明显:成员之间的交易不需要缴纳GST,也不需要索取进项GST的票据;成员不用承担缴纳增值税的义务,组内的交易不需要税务发票,企业的管理费用和现金流的成本会降低;在GSTgroup组织下,只需要代表企业站在所有组员利益的立场来完成增值税缴纳声明,这个声明中不用列出组员内部间的交易,从而减少了企业在纳税申报时的手续,方便了税务机关的管理。

这种GSTGroup好处在我国增值税法没有关于相关企业成立增值税统一纳税小组的规定下尤为重要,我们举一个例子就能看出差异。如果我国参考澳大利亚的GST是因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进行进项商品与服务税的抵扣,采用17%的增值税税率,现在来假设A、B、C是三个独立的一般纳税人,A将原材料以10000元卖给B,应向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1700元;B将之加工成半成品,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C,应向税务部门缴纳1700元(20000×17%-1700)的增值税;C将之加工成产成品,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应该缴纳1700元(30000×17%-20000×17%)的增值税。在这个过程中税务部门应该收取5100 元的增值税,也就是最后的C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时的销项增值税额。A、B、C三个公司均要向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而如果将A、B、C作为一个小组,小组成员内部的交易不进行核算,最后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环节就只是C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那么C的价格就可以不用定到30000元这么高,可以降低价格占领市场。从原理上讲,中国完全可以将澳大利亚的GSTgroup的运作模式应用在增值税的缴纳上,这样既可以减少企业纳税的管理费用,又可以简化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

最后,澳大利亚增值税适用于绝大部分商品及服务。但是基本食物、医疗、教育、婴儿看护、商品与劳务出口、宗教活动、慈善活动、自来水、下水排污等适用零税率,这也是兴业建厂的人士可以关注的几个节省增值税的行业。

土地税

土地税在澳大利亚属于地方政府税,因此各个州差异性很大。澳大利亚的房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永久产权(堪培拉地区除外,99年产权),国家不对房产征收房产税,而仅对土地征收土地税。由于各个州的征收税率不同,我们以3个州举例说明:

(1)新南威尔士州(悉尼):土地价值在38.7万澳元之内的不征税;38.7万澳元至236.6万澳元的征收1.6%,超过部分征收2%;

(2)维多利亚州(墨尔本):实行累进税制,只要土地价值超过25万澳元,就开始按累进税率征税;

(3)昆士兰州(布里斯本):对于土地价值低于60万澳元的不征税;对于超过部分,按累进税率征税。

总体而言,澳大利亚土地税占整个房价的比值相对较低,经过了50年的地产商业化的发展,澳洲成为投资和自住完全分化的市场。由于澳洲实行负扣税退税法则(Negativeearing systems),所以该土地税的征收对于自住人士和投资者的影响是相反的,即该税种的推出,增加了自住人士的供房支出,降低了其购房欲望,对自住及刚性需求者的满足是负面影响;而对于投资者而言,该支出是可以抵扣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甚至可以从税务局退回更多现金,从而增加了他们的收入,刺激了更多投资者进入房产市场。

土地税其实对个人炒房不利,增加了炒房的成本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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