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企业专营鞭炮、焰火,其大部分销售业务均以美元结算。在将外汇结算的销售额换算成人民币时,公司长期以来选择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作为折算率。1998年底、由于贸易逆差减小,美元出现“坚挺”趋势,人民币汇率上涨,有消息表示该趋势将持续到2000年。2000年第一季度,该公司销售额共50万美元,其销售具体情况见表1.
表1、某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第一季度销售统计(采用当天汇率折算)
时间 销售额/万美元 汇率 折合人民币/万元 税率 消费税/万元
1月5日 10 8.23 82.3 15% 12.345
2月6日 15 8.25 123.75 15% 18.563
2月20日 10 8.30 83.0 15% 12.45
3月15日 15 8.40 126 15% 18.9
第一季度,该公司共应纳消费税62.258万元。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存在节税的可能性,其节税的可能性就在于对人民币折算率的选择上。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算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上述条款就给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这种选择的依据就是选择使折算后的人民币销售额尽可能少的汇率,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越大。当人民币汇率上升时,则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算率有利于节税;而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则选择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有利于节税。
此例中,当预计到人民币汇率有可能上升时,该企业应在年初及时调整折算率,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算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如果以当月1日的汇率折算,该企业第一季度各月的人民币销售额和缴纳消费税见表2.
表2、某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第一季度销售统计(采用当月1日汇率折算)
时间 销售额/万美元 汇率 折合人民币/万元 税率 消费税/万元
1月5日 10 8.20 82 15% 12.3
2月6日 15 8.24 123.6 15% 18.54
2月20日 10 8.24 82.4 15% 12.36
3月15日 15 8.30 124.5 15% 18.675
由上表可知,以当月1日汇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后计算的第一季度应纳消费税为61.875万元,可节税0.383万元。
一项好的纳税筹划不单是灵活运用税法条文,而且常常是充分利用税收以外的其他经济要素,如汇率、价格、利率变化,创造出节税的可能性。
对于以外汇结算的公司,汇率始终是一个节税的工具。采用合适的汇率,往往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这不仅涉及消费税,也涉及其他各个税种。以所得税为例,由于中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种汇率制度一般人民币汇率较高,因而分季预缴成了重要的节税方法,企业在季度预交时,采用该季度季末汇率,年度汇算清缴时,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所得按年度汇率计算应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从而避免了年度人民币汇率较高而缴纳更多的税收。再以出口退税为例,为了避免退税时因汇率变动导致退回外币减少,企业应要求按历史汇率计算退税。其方法是:先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原缴税时的汇率折合成外币税款,再将外币税款按开退税凭证当日的汇率牌价折合人民币退税。除了汇率以外,在其他一些方面纳税人也有可选择的余地,也具有节税的可能性。
例如,存货的核算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后进先出法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纳所得税。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敏锐性,时刻关注汇率、利率、市场价格等的变化,及时调整核算方法,尽可能地降低收入,增加成本,减少企业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