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
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
方案一: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在这种情况下:
①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十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②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③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53.6(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
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的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①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十160)÷(1-50%)×50%=260(万元)
②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260)×(1-33%)=120.6(万元)
方案三: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 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
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上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缴消费税=700×50%=350(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67%=50.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