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是指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都与境内相关。
(1)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这种情形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
①境内纳税人之间互相提供应税劳务,由于“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其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②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由于“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无论其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其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③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由于其“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对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种情形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谓“使用”,包括将该项无形资产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将该项无形资产再转让,以及受让者将该项无形资产用于其他用途。
(3)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是在境内的不动产,且不论其是否为境内或境外单位、个人开发,或是否在境内或境外销售,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应税行为的确定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是指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同时,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确定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
(1)是否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了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2)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属于有偿或视同有偿。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应税行为才能成立,否则,就不成立。
3.营业税的具体征收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个方面。其中,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由于改为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从营业税角度称之为非应税劳务);对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业务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货物期货的买卖,也因改征增值税的缘故不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具体征收范围如下:
(1)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①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②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室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③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④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⑤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其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游业、饮食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代理服务业。
①代理业,指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服务费收入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③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④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但融资租赁不属于“租赁业”的征收范围,应按“金融业”征税。凡从事房地产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租金收入为征税对象,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3)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其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税。
(4)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其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土地附着物。
①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②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销售后,以其销售收入额为征税对象,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