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是纳税人之间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与每一个企业和个人都紧密相连。纳税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注意研究税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确定能够节税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例如,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税率为3%)缴纳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税率5%)缴纳营业税。这条规定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某建设单位甲有一工程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这时,若施工单位丙与建设单位甲直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建设单位甲支付给工程承包公司乙4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则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城建税等暂不计算在内)400000×5%=20000元。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乙与建设单位甲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40万元,再把工程转包给施工单位丙,完工后,乙向丙支付工程款500万元。这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400000×3%=12000元。由此可见,工程承包公司乙只需变换一下签订合同的方式就达到了少缴8000元税款的目的,真是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