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说,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由于适用税率的不同,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案例]
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 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
此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 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
(1100-1 000)×3%=3(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除此而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应用。
对于外商承包工程可以依据财税字[1987]第134号《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外国承包商进行代理筹划。
该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条件是:
(1)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2)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在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在1994年后继续执行该优惠规定,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由此,给外国承包商进行筹划时,将原总承包合同中的机器、设备部分分离出来,单独签订一个分包合同,同时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就将承包设计为发包商的代理人,让其符合税收规定,从而使其代购机器、设备部分的收入从总承包收入中扣除,最终达到减少营业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