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东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更新一条自动化生产流水线,而该市的富达融资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东方公司所需要的生产线。根据东方公司的具体要求,富达融资公司的设备来源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从国外购进 该生产线的价值为1200万元,境内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税金共计300万元,与该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借款利息为30万元。
从国内购买同类生产线价格为1228.5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3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22.5万元。
富达融资公司也可以用两种方式经营:
融资租赁 与东方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800万元,租赁期为8年,东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东方公司,转让价款为15万元(残值)。
经营租赁 与东方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530万元,东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91.25万元,租赁期满,富达融资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300万元。
作为一家专业的融资租赁企业,富达融资公司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方案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1.选择从境外购买:
应缴纳营业税=[(1800+15)-(1200+300+30)]×5%=14.2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25×(7% +3%)=1.42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它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收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1800×0.5/10000=0.09(万元);
所以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
1800+15-1530-14.25-1.425-0.09=269.235(万元)。
2.选择从境内购买:
应缴纳营业税=[(1800+15)-(1228.5+30+22.5)]×5%=26.7(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7×(7%+3%)=2.67(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1800×0.5/10000=0.09(万元);
所以,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
1800+15-1281-26.7-2.67-0.09=504.54(万元)。
因此,虽然境外购买设备的实际成本抵扣的营业额更多,可以少缴一部分营业税,但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的综合收益更高,权衡之下应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
方案二:从事经营租赁,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应缴纳营业税=1530×5%=76.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6.5×(7%+3%)=7.65(万元);
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千分之一,所以应缴纳印花税=1530×1/1000=1.53(万元);
富达融资公司获利是:1530+300-1281-76.5-7.65-1.53=462.12(万元)
因此,富达融资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国内购买设备税负更低,综合收益更高。
筹划点评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主要用于设备和其他真实资产的融资。租赁可分为两种形式:1.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租赁),即传统的设备租赁,由出租企业购进设备、工具等,供用户选择使用,出租企业一般收取较高的租金。2.融资性租赁(也称金融租赁),这种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资方式。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以提供类似信贷资金的方式,按承租企业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提供设备,以改善承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承购权;租赁期不短于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寿命的75%;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平时价的90%.
租赁可以给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带来利益。对承租人来说,一是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垫支资金,避免了因短期资金集中支付而给企业资金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风险;二是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其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从事租赁业务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实现资本的增值。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的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因此,租赁的税收筹划不单是承租企业要考虑的,对出租方来说也存在着因租赁方式不同,税收负担差异的比较、选择,并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节税的问题。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融资业务而言,出租人既可以选择从国外进口设备,也可以选择购买国内设备。因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论是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向境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借款),这就意味着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但是,由于进货渠道不同,其成本必然存在差异。出租方可以比较这两种情况下所承担实际成本总额的大小,从而选择税负更轻或综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类似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而经营性租赁则不然。我国税法规定,经营租赁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收费,也就是说不得扣除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是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其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企业可以对这两种方式条件下的税收负担和综合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