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兼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经营决策时,跨行业企业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额外的节税(tax saving)利益。
兼营行为的产生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在前一种情况下,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兼营的税收筹划原理
对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计算纳税。由于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大家普遍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企业经营的增值额×增值税税率,其中增值额和经营收入的比率称为增值率,所以应纳增税税额也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为比较二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有:
应纳增值税税额= Y×D×t1;
应纳营业税税额=Y×t2;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则D=t2/t1.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实际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
纳税人实际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经营收入总额
上面分析了兼营行为税收筹划的原理,纳税人在实际运用时,还受到税法规定的限制,下面结合有关征税规定,说明其原理的具体运用。
举例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先具体比较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然后确定是否选择分别核算。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原营业税纳税人的增值税含税收入征收率低于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假设:某建筑材料装饰商店主要从事批发、零售建筑材料的业务,有时根据客户的需要对外承揽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安装、装饰业务。某月该公司取得材料销售收入10万元(含税),装饰费收入2万元。对不同的业务内容是分开核算还是不分开核算才对公司有利呢?该公司为此专门作了税收咨询。税务咨询公司的税收筹划如下:
该公司为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5%。显然,增值税征收率低于营业税税率,不分开核算应该对该公司更有利。具体计算结果如下:若分开核算,该公司应纳增值税3846.15元((100000/1.04)×4%));应纳营业税1000元(20000×5%)。若不分开核算,该公司应纳增值税4615.38元[(120000/1.04)×4%)]。因此,咨询公司建议该公司不分开核算,每月可节税230.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