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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

发布日期:2017-08-14    资讯来源:    作者:

在采访蔡昌之前,我们一直对媒介赋予他的“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的评价不太理解。何谓“第三种眼光”?“第三种眼光”下的税收筹划有何特点?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借参加中国税网组织的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专家研讨会的机会,与蔡昌老师见面作了一次交流。



蔡昌老师大学读的是会计学专业,当时他对税收并不太关注,甚至可以说不太感兴趣。虽然大学时学过《中国税制》、《税收学》等课程,但都没有掌握到精深的地步。毕业后,蔡老师走进了“传道授业”的教师行业,当了一名会计老师。在给学生授课的过程中,他对税收的涉猎也很少,仅限于会计核算时所涉及的基本税种。1997年,他开始陆续给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做会计培训,由于学员在听讲过程中提出了很多税收疑难问题,于是他开始关注税收及节税问题。在当时,业界还没有“税收筹划”的概念,只有“合理避税”的提法。到了1999年,通过两年来与企业财务人员的实际接触,蔡老师开始着手研究财务实务中的税收筹划问题。在当时,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许多企业老总和会计实务工作者很“痴迷”。国内研究税收筹划的人士也不多。于是,他梳理了一些自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并相继发表和出版了一些文章和著作。2001年,蔡老师在《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上发表了一些关于税收筹划的连载文章———《企业税收筹划策略》,该文“编者按”中称之为筹划“六策略说”。2002年,又发表了《集团税收筹划策略》一文,对集团税收筹划总结出了“五大策略”,并论证了“集团筹划空间大于单个企业”的观点。2003年,他开始研究企业整体筹划的实务操作问题,并分别对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税收筹划实践运作模式进行研究。2004年,他开始研究税收筹划的基本规律,历时1年多,于2005年出版了《税收筹划八大规律》一书,该书从实务角度归纳研究了税收筹划的基本规律与操作技巧。2006年出版的《最优纳税方案设计》首次提出“纳税设计三大思想”。

  

“我喜欢把理论和实务结合起来,为实务找到理论依据,为理论找到实务拓展的空间,于是我提出了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的观点。”蔡昌说,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主要有三个核心思想:一是从战略规划的角度谈筹划,而不是局限于细节;二是从会计管理的角度谈筹划,而不是只盯着税收;三是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谈筹划,而非纸上谈兵。

  

“我一直对税收筹划思想与实践结合情有独钟”,蔡昌说。在他撰写的《税收筹划八大规律》一书中曾有一段论述:“税收筹划是致用之学,其实践性很强,归纳和研究税收筹划规律是一种捷径,可以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日趋复杂,税收筹划运作逐步深入到企业的多个层面,筹划方案的系统性、技巧性要求越来越高,许多好的筹划方案源自于一种灵感,大气磅礴,浑然天成,看不到一丝雕琢的痕迹。”

  

“因为经常与企业打交道,我自己亲身参与并成功的案例有很多,我就给你们说一个某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案例,也算得上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的一个范例。”蔡昌最后给我们讲述了一个筹划实例。

  

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当时,它们购入了一块土地,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他们准备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一幢商务大厦,并打算以6000万元的公允价值对外销售。该商务大厦的建筑安装成本为24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4400万元。当时该房地产公司打算将建造商务的大厦出售,成本利润率为10%.我给他们分析了一下这种情况下他们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同时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比直接出售更好的方案。

  

让我们先看一下直接销售情况下的税收成本,销售商务大厦时,应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2400×(1+10%)÷(1-3%)×3%=82(万元)

  

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6000×5%=300(万元)

  

增值率=(6000-4400)÷4400×100%=36%,则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0%,应纳土地增值税=(6000-4400)×30%=48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82)×(7%+3%)=38(万元)

  

房地产公司纳税总额=82+300+480+38=900(万元)若该房地产公司在建房前,先将土地转让给商务大厦的投资者,协定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然后,商务大厦的投资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建房合同,房屋建成后可得建筑安装收入4000万元。虽然筹划前后,该房地产公司的收入、开发成本、费用以及购房人的支出是基本相同的,而税收负担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是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将土地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商务大厦的投资者,因差价为零,所以不需要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转让土地未增值,该房地产公司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也不再负担不动产转让营业税。若该房地产公司在建造商务大厦前先转让土地,然后采取代建方式,则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如下(成本利润率为10%):应纳建筑安装营业税=4000×3%=12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0×(7%+3%)=12(万元)

  

房地产公司筹划后纳税总额=120+12=132(万元),比筹划前减少768万元。

  

其实,本案例采取将房地产开发业务能够合理转化为委托建房行为,则可以使税收负担大幅度降低。因为委托建房不涉及房产、地产的产权转移问题,其委托建房手续费收入是劳务性的,不涉及土地增值税、不动产转让环节营业税等,只需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地产公司没有建筑资质,而由其他建筑公司施工时,委托建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约束条件:

  

(1)委托建房单位须提供自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以自己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还须取得相关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和基建计划;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垫付房屋建设资金;

  

(3)房地产企业必须将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建筑业发票转交给委托建房单位;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建房单位实行全额结算,并另外向委托建房单位收取代建手续费。

  

“需要注意的是,该筹划方案在具体操作中,一定要顺利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转让,并通过合同严密约定委托建房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手续。”蔡昌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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