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分摊的税收筹划
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
根据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里的“特定行业”,主要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于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工资分摊的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仅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纳税人在其他行业如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纳税人应当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到税务机关申请该项权利,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放弃这项权利。
【例1】小李是一公司销售人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20×6纳税年度里,小李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按月份先后顺序排列):3 500元,2 000元,3 500元,1 100元,4 000元,1 900元,l800元,3 200元,2 800兀,1 200元,4 500元,6 300元。
(1)若不分摊
此种情况下,小李全年的纳税情况如下:
1月应纳税额=(3 500 -1 600)×10%- 25 -165(元)
2月应纳税额= (2 000 -1 600)×5%=20(元)
12月应纳税额= (6 300 -1 600)×15%-125= 580(元)
小李全年应纳税额=(165十20 +165十0十235 +15十10+135+95+0+310+580) =1 730(元)。
(2)若采用分摊方法
若小李通过与公司沟通,达成协议,由公司根据往年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根据测算,上一年度该小李的工资、薪金所得平均为每月2 700元,则公司在本纳税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放2 700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发放其他应支付的
6 100元。则小李全年的纳税情况如下:
1月至11月的应纳税额=[ (2 700 -1600)×10%- 251×11
= 935(元)
12月应纳税额= (6 100 -1 600)×15%-125 - 550(元)
小李全年应纳税额= 935 +550 =1 485(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采用分摊的税收筹划方法,小李可以少缴纳税款245元(1 730 -1 485)。
【例2】小王在20×6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 000元,另外,当月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为9 000元。下一年度的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各3 000元。
(1)若一次性发放
根据规定,小王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 (3 000 -1600)×10% - 25 =115(元)
奖金部分应纳税额=9 000×20%- 375 =1 425(元)
12月份小王共应纳税1 540元(115十1 425)。
下一年度1、2月份小王还应缴纳115×2= 230元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小王三个月共应纳税1 770元(1 540+230)。
(2)若分三次发放
若小王通过与公司协商,将年终奖金分为平均三次发放,即12月、下一年度的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3 000元,12月的3 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 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儿发放。则小王三个月的纳税情况如下:
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3 000 -1 600)×10% - 25 =115(元)
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3 000×15%- 125= 325 (元)
下一年度的1、2月各应纳税额= (3 000+3 000 -1600)×15%-125 - 535 (元)
则三个月共应纳税1 510元( 115+325+535×2)。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采用工资分摊的税收筹划,小王可以少缴纳税款260元(1 770 -1 510)。 二.业务员提成所得的税收筹划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告行业的承揽业务人员、企业的供销人员提成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凡个人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无论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销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提成”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以及奖金等。
(2)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若为非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3)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前,可先暂按扣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提高福利支出、减少名义工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款时,可以扣除相当于计税工资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即该部分费用支出可以免税。在这个限度内,企业应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福利,而且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款。
对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支付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企业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一般而言,企业支付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部分,不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都适用,因为一般的工资都在此之上。对于这部分工资,根据职工的要求,由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则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具体来说,企业通过提高福利支出、减少名义工资的税收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1.提供交通设施
对于上班族来说,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交通费非常正常,同样,职工外出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此种情况,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划,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位的车租给职工用,再相应地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这样,职工由于名义工资额减少,可以少缴部分税款;单位则由于统一用车,既增加企业的品牌度,又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减少部分开支。
2.提供免费餐饮
目前,许多企业都提供免费的午餐。但是,提供这种服务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譬如个人口味不一、饮食习惯不同等,这样企业就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给职工发放误餐补助。国家对误餐补助有一定的规定,并非凡是误餐补助都会免税。
根据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特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以各种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提供有关住房的设施和设备
根据职工的要求,企业可以定制一定数额的家具、家用设备,用较低的价格租给职工,同时调整职工的工资额。同时,企业也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公共设施,如电话、水、电、暖气等。这些设备即使企业不提供,职工自己也会花钱配置,但由企业提供,不仅会大大地降低成本,而且可以通过减少职工名义收入规避一部分税款。
4.提供免费外出旅游
若企业先把钱发给职工,再由职工自己掏钱去旅游,则职工取得的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企业以工会的名义定期为职工提供外出旅游的机会,那么职工既没有得到货币,也没有得到实物和有价证券,因而公费外出旅游不用征税。
5.提供医疗、培训等福利
提供医疗福利可能会涉及到浪费的问题,企业可以考虑实行限额报销制,也可以给职工提供培训机会或给其子女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
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就不能忽视对其职工的培训,对此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培训中心,或者委托其他培训中心进行培训,也可以采取由职工自己选择、单位统一管理支出的方式。企业在对职工进行培训时,可以给职工提高工资,由职工自行安排,也可以完全由企业提供这两种方法对企业而言效果都不错,但显然后者更有利于职工的节税。
企业还可以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为职工子女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教育上的保障。这些方面的支出由企业统一核算,按实际开支数目从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以一定的比例扣除。经调整过的职工工资实际水平不变,甚至有所提高,但由于名义所得降低,其应纳税额将大大减少。
【例】小孙为某公司职员,每月工资收入为3 1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2 300元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
(1)若直接支付工资
若小孙每月领取的工资为3 100元,依据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则小孙的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应纳所得税=(1 500 - 500)×10%+500×5%=125(元)
(2)若企业为其支付房费
若企业为小孙支付房费,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2 300元,则小孙的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应纳所得税=(2 300 -1 600 - 500)×10%+500×5%=45(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税收筹划,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小孙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80元(125 - 45)。 四.实行双薪制的税收筹划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里的“双薪”,是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8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刘宁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 20××年12月获得工资所得5 800元。因其在该年度销售方面取得较大成效,公司当月发放给他年终奖25 000元。
(1)若不实行“双薪”制
此种情况下,刘宁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 800 -1 600)×15% -125= 505 (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 25 000×25%-1 375=4 8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505十4 875=5 380(元)
(2)若实行“双薪”制
为合法节税,该公司采取将年终奖中5 800元作为“双薪”,其余19 200元作为奖金方法。此种情况下,刘宁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 800-1600)×15% -125= 505 (元)
“双薪”应纳个人所得税=5 800×20%- 375= 785(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9 200×20%- 375=3 46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5+785+3 465=4 755 (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实行双薪制的税收筹划,刘宁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625元(5 380 -4 755)。 五.奖金均衡发放的税收筹划
根据规定,如果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奖金,按税法规定不能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单独做一个月的工资处理。
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也是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如果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外国企业在我国机构的职务,但是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我国履行在我国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我国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可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在年终发放,这样,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例】赵俊红是某一公司职员,每月工资为2 800元。20××年12月份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36 000元。
(1)若采取年终奖发放的方法
此种情况下,赵俊红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 800-1600)×10%- 25]×12 -114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 36 000×25% -1375-7 625(元)
赵俊红应纳个人所得税-1140+7 625=8 765(元)
(2)若采取每月预发的方法
此种情况下,赵俊红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 800+3 000 -1600)×15% -125]×12=6 060(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采用奖金均衡发放的方法税收筹划,赵俊红可少纳个人所得税2 705元(8 765 -6 060)。
六.实行年薪制的税收筹划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工资收入,按照一般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法,扣除800元的费用后(乘以)适用税率并预缴,到年度终了后,合并其全年的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再按12个月平均进行计算实际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 (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2
通过本公式说明,对年薪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将经营者个人的全年收入总额按1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税负。
【例】陈旭生是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实行年薪制。陈旭生每月的基本工资为5 000元,年终领取效益工资80 000元。
(1)若不采取年薪制
此种情况下,陈旭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5 000 -1 600)×15%-125]×12+ (80 000×35% -6 375)=26 245 (元)
(2)若采取年薪制
此种情况下,陈旭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 (5 000×12 +80 000)÷12 -1 600]x2006 - 375}×12-19 660(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采取年薪制方法的税收筹划,陈旭生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6 585元( 26 245 - 19 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