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公司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不需用固定资产5件,共计资产残值200万元。 公司拟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处理,经市场调查,财务部拿出了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作为固定资产直接对外销售,公司可净得150万元;第二种方案是将固定资产作为废旧物资拆解后再销售,预计可取得销售收入180万元,但公司需另付拆解费20万元;第三种方案是将拆解后的固定资产按拆解后的售价与买家签订销售合同,同时补签一个委托拆解劳务合同,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税负。
为作出合理的选择,公司邀请税务专家对三种方案进行了详尽分析。
第一种方案如果企业直接销售已经使用的旧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缴纳增值税。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该公司销售的残值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按规定暂免缴增值税。由此,可净得利150万元。
第二种方案如果公司将残值固定资产进行拆解,产品的属性和使用价值都发生了变化,拆解后的废旧材料已不属于固定资产了,而是属于旧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公司销售旧货应缴纳增值税为180÷(1+4%)×4%÷2=3.46万元。按此方案,公司耗用税收成本3.46万元,可净得利180-20-3.46=156.54万元。
第三种方案公司与需要拆解固定资产的客户按拆解后的售价,即180万元,签订固定资产销售合同,同时再与其补签一个20万元的委托拆解劳务合同。在补充合同中,双方约定拆解劳务应缴纳的税金由公司承担。这样,公司既可以取得180万元的销售收入,又可以避免缴纳旧货销售的增值税,公司需要负担的只是20万元的劳务服务应缴纳的1万元(20×5%)营业税。按此方案,公司耗用税收成本1万元,可净得利180-20-1=159万元,相比第一种方案多获利159-150=9万元,比第二种方案节约应缴税金3.46-1=2.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