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实务中,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亏损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有后续开发项目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2.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申请退税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3.多缴企业所得税款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的延续)
(1)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注意: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2)计算该项目当年度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1、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
2、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 申请退税时须报送的资料
(1)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
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
(2)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5.以前年度多缴税款处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