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例如:某软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本月购进材料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万元。则该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应纳增值税=200×17%-13=21(万元)税负率=21/200×100%=10.5%应退增值税=21-200×3%=15(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例如:某软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本月购进材料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万元。则该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200×17%-13=21(万元)
税负率=21/200×100%=10.5%
应退增值税=21-200×3%=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