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于2015年12月17日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 ( 即《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 ),正式加入CRS。根据CRS国际协定,2017年9月开始,中国大陆税收居民在100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 截至2016年底的信息) 将会主动呈报于税务机关。
离岸公司在中国外贸行业中极为常见,作用各异,CRSD的施行离岸账户将首当其冲。由于长期从事与外贸有关的法律事务,近半年接受了大量的外贸行业从业者关于如何规避CRS的咨询。看来有必要写篇文章总结下见解。
什么是CRS,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即“共同申报准则”,该标准是2014年经合组织(OECD)《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一部分,旨在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税;
CRS的作用,任何境外金融账户或资产的变动和金额都会记录在案,每年定期自动交换给互相参与国的政府税务部门,客户信息完全公开。
CRS的目的,参与国未来在掌握本国税收居民在境外所有金融账户的信息后,可以实施全球征税,如资本利得税、所得税、利息税、遗产税等。
各位看官如想了解更多CRS的基本信息,可以利用网络搜索CRS,相信会有海量文章,本文就不啰嗦了。
如何规避CRS —— “聪明人”有好方法
如果各位看官查阅了诸多关于CRS的文章,或者参加了形形色色的讲座或者培训,那么不仅会了解很多CRS的细节,更会惊喜地发现有很多“聪明人”出了不少点子来帮助你规避CRS。
“聪明人”策略1: 将财产转移到非CRS签约国家或地区。 —— “聪明人”精准地发现非签约国无义务交换,于是想着把金融账户转到非签约国。
“聪明人”策略2: 将账户款项降至一定金额,以避免成为首批次关注对象。—— 根据CRS规定,对2017年1月1号之前的帐户金额在金额在25万美金以上,需要穿透;600万人民币以上,视为高净值人士,需要详细尽调。消息灵通人士或许早已做好。
“聪明人”策略3: 购买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 “聪明人”发现CRS仅针对金融账户和资产,非金融资产不在CRS申报范围;
“聪明人”策略4: 巧妙的保险、家族信托计划。—— 虽然保险和信托属于金融资产而被纳入申报范围,但是有一些高级“专业机构和人士”能够“巧妙”设计复杂的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以实现持有主体信息不对称,进而协助高净值人士应对CRS。
如何规避CRS —— 疑问
就“聪明”方法,着实有很多疑问,终不得其意。
疑问一:“聪明策略”无论形式如何,似乎都在做一件事情:就是不让政府发现自己的海外资产。但是,采取这些“聪明”手段来隐匿资产,难道不是恶意逃税的行为吗?恶意逃税的行为在所有国家都会被认为是严重的经济犯罪。当然,有些人可能觉得自己运气特别好,永远不会被税务部门发现吧。
疑问二: 如果在信息交换时后发现原来账户上有频繁的资金转出,那么税务部门会不会额外关照呢?
疑问三: 目前非缔约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会不会一拍脑袋也加入了CRS呢?
疑问四: 有些国家虽非CRS签约国,但是可能和其他国家签署或者即将签署双边税务信息交换协议呢?比如美国并非CRS签约国,但是美国是双边税务信息交换的始祖,似乎和中国签署双边信息交换协议也之日可待。
疑问五: 现在把财产藏起来,将来要怎么处理呢?如果将来要把这些资产转回来,那么会不会被质疑这些财产的合法来源呢?
将来的税务烦恼绝不止CRS
无独有偶,除了CRS的施行外,我国政府对居民财产的清查和税收监管力度有明显加强的趋势。
《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动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收入 监测能力提升行动”,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
在企业全面营改增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的金税三期系统,对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的监测水平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据说还有很多功能没有开放。
2016年G20峰会的重点议题就包括神话国际税收合作,确保BEPF行动计划得到有效实施,提高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税收合作能力建设。虽然相关的行动计划转为国内法仍需要时间,但是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管理办法等四个强化反避税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房地产税虽未列入本次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审议,但是天知道什么时候会落地呢?还有遗产税,似乎是发达国家通例,迟早的事情。
应对CRS的笨办法
上面啰嗦了这么多,无非是想更清楚地表达本人想建议的如下笨办法的逻辑基础。
1. 合法如实申报纳税是基础。
—— 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要依法纳税的;
—— 恶意逃税的后果要比未及时申报纳税的法律后果严重的多;
—— 因为违法行为的存在而被政府抓着小辫子,麻烦可想而知;
—— CRS实施背景下的焦虑,归根结底是幸福的烦恼,至少说明你是高净值人士。
2. 在不恶意逃税的前提下,做合理的税收统筹和财富规划,以应对将来财富传承过程中的税赋过高的问题。
—— 人寿保险、信托、购置房产等方式的合理配置,显然是高净值人士的选项;
—— 前提是购置款项的来源在税务上并无瑕疵。
3. 合法转为低税赋国家的税收居民是个选项,但如仅应对CRS,并不推荐。
—— 选择在哪个国家或地区需要非常谨慎考虑。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发达国家税率都不低,而不发达的低税率国家,你愿意吗?
—— 在很多发达国家,直接税要比中国大陆重的多,比如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后两项在中国大陆目前仍仅在讨论过程中,正式推出估计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尤其是遗产税。
—— 不要简单的认为只要移民就是改变税收居民身份,税收居民身份的改变需要满足一些特定条件。无论你国籍哪里,只要一年内在中国居住满足一定年限或者实际资产经营在中国,同可能被视为中国的税收居民。
4. CRS背景下离岸账户的特殊处理方式
4.1 离岸公司的说法并不严谨,严格来讲,外贸行业内常用的境外公司通常有两类:一类是如BVI公司的离岸公司,无法落地;另一类是如在香港公司注册的类离岸公司,可以落地经营。这些境外公司所设立的账户,又往往被相对统称为离岸账户。
4.2 针对类离岸公司,在当地进行落地并缴纳利得税,会是改变离岸账户款项税收法性的一个较好的选项之一。比如,香港的利得税比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要低不少。
4.3 把离岸账户的款项全部转移并关闭离岸公司的做法并不妥当,暂且不论是否为明显的逃税行为,更现实的问题是:离岸公司在目前外贸行业中仍有其现实存在需要,而在CRS背景下新设立一个离岸账户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完全关闭离岸账户并非好的选项。
4.4 大家可能都会有一个想法:政府会否在税收征管措施上对以往的不严重的纳税违规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豁免呢?可能过于天真,但万一成真了呢?
4.5 针对极少数仅用离岸公司作为资金渠道而实际通过外贸代理等方式进行业务的外贸从业者,建议尽快转变经营方式及/或经营主体,原因有三:
一是:CRS带来的离岸账户涉税问题;
二是:外贸代理业务违规退税问题也日渐凸显;
三是:很多离岸账户的外汇进入国内的渠道存在违规问题,而政府打击外汇违规力度正在加大,存在很大的风险。
4.6 规范化后的境外公司可以作为真实的贸易进行各类交易及/或作为投资实体在境内外进行项目投资,而不仅仅是可以被随时穿透的离岸账户,以避免衍生到个人所得税;
4.7 在作为贸易主体的问题上,如何与国内关联的企业根据不同的贸易模式而进行业务合理配置,会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既要有合法合理的避税空间,同时也要避免触碰政府反避税措施;
4.8 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国内实体企业,而不是仅仅通过离岸公司进行外贸业务,将会是所涉外贸从业者必须要马上考虑的问题。在原有的操作模式下,在税务和外汇两方面都存在大多的灰色区域,风险点始终不小。
4.9 小规模的外贸从业者,规范化的运作,在税赋上仍会有不少可以优惠的空间:
(1)从两会报告来看,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在未来几年似乎还要加强;
(2)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还是会存在不少的税收返还或者补贴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