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The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 已经成功说服了约100个国家和地区 (包括加拿大和中国) 加入「信息自动互换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机制,目前只有少部分国家或地区 (例如美国和台湾) 没有参与这个机制。
许多被昵称为「太空人」或「空中飞人」的加拿大移民,虽然在加拿大拥有金融帐户(如:银行、保险或股票交易帐户等),但因为居住连结在原居国,因此不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那么,CRS机制对他们又有什么影响呢?
假设马先生是一位典型的空中飞人移民,妻女居住在加拿大,但他90%的时间待在中国打理生意,大部分的社会连结都在中国。根据加拿大和中国的税务协议,马先生属于中国税务居民,而非加拿大税务居民。
马先生在加拿大的银行有300万加币的存款。根据CRS机制规定,银行自2018年起,需将马先生在银行的资产信息提供给加拿大税务局,而加拿大税务局也将自动把此信息提供给中国税务局。同样情况会出现在马先生位于全球超过一百个CRS参与国的个人金融帐户。
因此,马先生曾考虑将个人金融帐户开设在没有参与CRS机制的美国;但是,美国对于部分金融资产征收遗产税,所以他考虑了其他的方案。
这个方案也被部分加拿大移民家庭使用。也就是由居住在加拿大并身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马太太,为她自己、马先生、他们的女儿,以及女儿的后代设立一个信托。
此信托在加拿大境内设立并管理。由于设立人是身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马太太,因此这个信托将被认定,并且被视为一个加拿大税务居民,受到加拿大税法条例管辖。
马先生可将放在银行的300万加币赠与该信托。
如果信托设立人为身为中国税务居民的马先生,根据CRS机制,银行和加拿大税务局仍然需要把账户信息披露给中国税务局。
但由于该信托是由加拿大税务居民开设,此信托信息将不会被披露给中国税务局,即便身为受益人之一马先生是一个中国税务居民。
如果该信托属于不可撤回信托,那么即使马先生和马太太离婚了,信托资产也仅可用于马先生、马太太、他们的女儿,以及女儿后代的受益权。
若马先生的女儿结婚后离婚,其前夫也不可由此信托受益。
但要注意的是,在加拿大设立的信托有一个以21年为周期的「假定处置 (deemed disposition)」规则。
此规则是用来确保家庭信托不能无期限推迟缴纳资本增值税;其运作方式是法律假定信托必须每21年在一个公平的市场价值范围内「卖掉」所有资产,并且必须支付这个假定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
当然,若此信托由马先生在加拿大境外离岸设立并管理,将不会有21年的假定处置规则。但如此一来,离岸银行会仍就根据CRS机制将信息披露给中国税务局。
可信托的资产包括位于加拿大或其他地方的家庭房地产;目前来说,房地产资产不会经由CRS机制向中国税务局披露。信托也经常被加拿大家庭用来持有他们的房地产,因为这是一种长久保护家庭资产的极好方式。
对于CRS机制有顾虑的加拿大移民家庭来说,设立加拿大信托是一个管理多项财富的理想方式。但是,在进行类似的财务规划之前,一定要向加拿大税务律师进行咨询,取得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