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大力扶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越来越多,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额也逐年递增,“境外所得已在国外扣缴所得税款境内如何抵免?”是实操中遇到的企业提出最多的疑问。
尤其是近日,RTF在操作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认定过程中,发现有部分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技术收入,在境外已被代扣代缴部分所得税而不自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采用抵免法,以避免双重征税。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中可以抵免,但有抵免限额的,每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限额按照“分国不分项”的方法确定。今天RTF财税以某客户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一、案例介绍
境内居民企业在为马来西亚提供有关离岸服务外包服务时,马来西亚的税务机关在马来西亚的企业向他们公司支付这笔款项时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他们公司只能收到90%的某项技术专利转让服务费款项。另外他们公司为韩国提供有关离岸服务外包服务时,韩国也扣了10%的企业所得税。
二、相关法条
1.《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规定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4.财税〔2011〕47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5.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2010] 1号公告: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三、RTF财税专家解析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及背景案例企业所述情况,企业转让技术属于《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专有技术”转让,按照税收协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此上述技术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如果不属于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四条的内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境外所得进行抵免。
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需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该案例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填列“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