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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S必知!跨境应税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发布日期:2015-05-20    资讯来源:RTF    作者:RTF

一、“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可有政策依据?

目前,有关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文件主要有3个,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4〕43号。

其中,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细化了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税收管理事项,而财税〔2014〕43号文件则结合电信业“营改增”对免税范围进行了补充。




二、哪些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跨境应税服务包括: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7、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资质运输服务;

8、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

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三、申请免税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四、五、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四、企业向境外多家企业提供跨境应税服务,签署了3份跨境服务合同,企业应如何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备案?

首先,企业向境外提供的服务符合免税范围。其次,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应当一个合同办理一项备案;如果一个合同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跨境服务业务的,也应一个合同办理一项备案。


五、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5、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六、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核算和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事跨境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跨境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九条规定,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八、提供跨境服务符合免税规定的,是否可以放弃免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符合免税规定的,如果放弃免税,可以根据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放弃免税备案,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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