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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合同描述的失策,导致税收成本暴增涨!

发布日期:2015-05-22    资讯来源:RTF    作者:RTF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主题:某技术类外资企业与境外总部签订销售佣金性质合同。
合同目的
1、解决国内WOFE从总部获得必要的运营资金来支持正常运营;
2、帮助境外总部“低成本”的解决境内外客户的技术支持及其他咨询支持方面的事项;
 
合同内容
1、售前服务
-市场调查研究与潜在客户的定价和竞品数量;
-针对特殊潜在客户,该WOFE派遣工程师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的调研,并判断项目技术方面和安装设备或货物的可行性;
-为客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售后服务
-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及咨询服务等。
 
3、合同收费方式
合同采用成本加成8%或者12%的方式;即按照每月WOFE整体运营成本作为基数,加成8%或者12%来向总部请款;或者按照完成总部收入的百分比收取佣金收入;
 
交税方式
1、2012年营改增前:按照佣金缴纳5%的营业税;
2、2012年营改增后:坚持佣金方式缴纳5%的营业税。


二.、 RTF案例分析
RTF政策介绍
1、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公告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预计2015年底全国范围实现“营改增”,“消灭”营业税;
2、财税(2013)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52号令;
4、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5、2011年11月27日出台的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VAT 免税操作指南。
 
RTF分析
为避免年收入超过500万被税局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缴纳“较高”的6%的增值税;及避免由于对新政理解不透,造成在尝试“改变”过程中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企业坚持采用原佣金合同、交纳5%营业税的方式解决日常运营资金来源问题。但此种选择确实为万无一失的无风险选择吗? RTF分析如下:
 
第一、对比佣金性质收入与咨询服务性质收入:
1、佣金性质
1)合同类型:“销售代理服务”;
2)目前税金判定:销售佣金收入缴纳5%营业税;
3)2015年全国范围“营改增”后税金判定:如年收入超过500万,则该企业会被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佣金收入改变为缴纳6%增值税。
 
2、咨询服务性质:
1)合同类型:“跨境咨询服务”;
2)目前税金判定:两种可能性1、6%增值税;2、跨境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3)2015年全国范围“营改增”后税金判定:可能性1、6%增值税;2、跨境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二、短期来看,在考虑“风险”未做出合同变更的前提下,虽然目前该企业少交了1%的税率。但是未来预计2015年全国性实施“营改增”后,全部企业将不再缴纳营业税,统一改为增值税!该企业在所难免的要多交1%税率,眼前利益将消失!
 
第三、基于长期考虑未来全国统一“营改增”之后,修改后的关联方合同在申请免税时将难以获得批复。即便获得批复后,将增大税务稽查部门对该合同公允性质疑的可能性!故此,企业在获批增值税免税政策上将增大难度或成本。
 
第四、以下是针对该企业100%佣金性质合同的政策改变前后的对比图表:

 

 

鉴于上述对比表反映税率比例,很明显企业目前选择做出改变是明智之举;即建议该企业在全国范围2015年营改增之前将合同类型更新为技术咨询类合同,从而享受VAT免税政策。若在2015年之前不变更合同类型,在政策出台值后再将佣金合同更新为技术咨询合同,则会更加引起税局对关联方企业合同修订公允性的质疑,导致企业获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 RTF结论:
 
鉴于该企业给总部提供的服务内容属于售前售后的技术咨询服务,则根据上述文件分析,该企业如果变更合同服务内容,在合同中体现实际操作的具体技术服务细节,则合同对应的收入应属于跨境技术收入,在取得税局备案的当月开始,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在取得免税后,可同时申请以前年度多交纳的增值税退税和商委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标签:跨境服务免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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