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有关负责人解读《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提及“未来两年我们会有一系列紧锣密鼓的计划。首先是出台一系列法律上的规定,如修订《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以及我们即将发布的规范对外支付费用的公告”。
一、出台该文件的转让定价法律背景
不同于无形资产领域存在的众多难题,对于集团内内劳务,税务总局在2002年以国税发(2002)128号(已废),2008年以国税发[2008]86 号,界定中国区集团内劳务合规具体内涵。2014年1月20日,厦门国税网络公开集团内劳务历史性案件结案,涉及集团内功能中心和无形资产定价的特别纳税调整。
2014年4月初,税务总局向联合国税务委员会提交了一篇中国对集团内劳务支付立场的文章《集团内劳务国税总局观点-2014》。该份具有法律底线痕迹的文章认为,在中国,集团内劳务需进行受益测试,同时根据集团内劳务的中国本地特征,对已有的受益测试提示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同”。“对于受益测试部分,该文章暗含需考虑中国本地市场特征的元素,可概括为:需将原有劳务提供方测试延伸至集团内劳务双方测试;重申必须的需求测试;重申重复劳务排;重申、意图扩大股东费用。对于服务中心,并未提及成本节约……中国面临着出台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 。
二、出台该文件的中国实践背景
博弈进行时,从2014年9月开始,北京、广州、上海等清查“大额对外支付”的行动已经历时超过一个季度。现阶段,各地税务机关面临立案。但如何立案?难道多达百例的“一般反避税”立案吗?这样会造成多大的国际轰动效应?在这个到处漏水的船上,如何打上适用的补丁?这是税务总局面临的难题。
备注:“2014年7月29日,税务总局发布税总办发[2014]146号《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通知要求中国税务机关就所属跨国企业对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江苏省国税局印度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安全港标准的借鉴(理解为法规)略。”
备注:中国的“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在中国转让定价立案中,强调的无形资产定价已经运行多年,于2014年借国际东风,开花结果。
三、对企业的风险提示和建议
1、复核法定申报或扣缴,避免逃税风险
集团内交易的逃、避税区分是难以驾驭的法律领域。在实践中,转让定价领域内一般不会涉及逃税问题。
对于风险,首先确认税务处理的合法部分。简单的理解,“国际逃、避税”的划分可以“申报”为界。建议确认中国区扣缴税款情况。中国区未扣缴意味着存在逃税风险。
2、进行受益测试,排除费用全额税前扣除风险
简单的理解,真实性存在疑问的费用安排,在中国区全额税前扣除面临风险。受益测试作为打击此类安排的概念,应该会出现在此次“规范对外支付费用的公告”中。
我们推测,此次“规范对外支付费用的公告”,将会出现通过受益测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而不需启动“一般反避税立案”程序的法律尝试。同时,我们认为在该种情况下,存在属于“国际逃税”范围的争议。
3、以上完备后的费用定价风险
在合法性完备、受益测试带来的真实性完备的前提下,费用定价的合理性属于传统的转让定价领域。
我们推测,此类风险并非此次文件出台的重点范围,但此次“规范对外支付费用的公告”能否包括无形资产的中国进展,令人关注。
4、功能中心的定价基础和方法的合规风险
集团内部的海外中心,如采购中心、财务中心等功能中心的定价应是此次“规范对外支付费用的公告”的重点之一。其中,受益测试、定价基础和方法广受关注。国税发[2008]86 号中“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应会得到进一步的重申或细化;针对中国区存在的功能中心,“成本节约”可能会出现在此次文件中。
5、无形资产部分
无形资产因BEPS尚未定稿,推测现阶段出台新规的可能性不大。但不可否认,即使在BEPS进行中,已有多国出台相应法规的事实,我们推测,如“规范对外支付费用的公告”包含无形资产部分,那么可能会指向中国税务机关认为的“重灾区”,如整个生产经营在大陆的民企的无形资产安排。此类安排往往未经税务专业人士的确认,税务风险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