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477号),其中明确目前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具体见下表。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对象
审批部门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印制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纳税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纳税人
区县税务机关
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
7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