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针对区审计局在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未按时收回财政借款4283万元的问题,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出台《重庆市江津区区级财政资金借款管理办法》(江津府办发〔2016〕9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借款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一是严格借款范围。财政借款只针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及融资平台公司),临时出借资金为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性资金。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对履行政府职能所需经费,原则上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或预拨经费形式,回避预算约束。如遇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事件、上级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的急需用款等3种特殊情形,可允许临时借款。
二是严格出借管理。财政对外借款,由借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的内容包含: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回收保证、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双方责权利。财政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是加强回收管理。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的,区财政局根据借款协议和相关规定,采取扣减预算指标、处理抵押品等措施回收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借款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借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