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进项税额抵扣,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减税。在这里特别提醒“营改增”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同时,建议纳税人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视情处理、谨慎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关抵扣事项,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务遵从度。
前提条件一: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注意新规则,应主动适应“营改增”试点的税务要求,正确选择“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身份,并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
(一)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达到此标准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符合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前提条件二: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对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最大的难点在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供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
(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五)农产品销售发票
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六)完税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完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和《税收完税证明》两种票证。
(七)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八)购进农产品核定抵扣无需扣税凭证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九)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前提条件三:必须符合规定的抵扣范围
下列七种情形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
前提条件四:必须执行规定的抵扣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
(一)以票抵扣
以票抵扣,就是一般纳税人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认证后按发票上的金额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机动车零售商初购入新机动车时取得,用于车辆注册上牌照、缴纳车购税和增值税抵扣。
3.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二)计算抵扣
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比率抵扣
比率抵扣,就是拿购进商品或劳务的发票经税务核准后根据使用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核定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五)比例抵扣
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第一年为60%,第二年为40%。
1.分2年抵扣,第一年为60%,第二年为4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新增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可以抵扣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差额抵扣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改增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征税的方法。增值税支付价款扣除,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为适用营改增试点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某些业务,规定了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政策。具体包括22个项目。
(七)全额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前提条件五:必须健全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增值税税制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要求很高。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核算不合规,按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11%和6%)直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营改增”的税务环境要求,只有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才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对增值税纳税人尤其是一般纳税人而言,会计核算健全非常重要。它可以大大降低增值税税负。如果“营改增”会计核算违规税务处理,极易引发相关的税务风险,进而带来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经济损失不可低估。自《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起,一般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增值税采用抵扣核算模式,账务处理难度明显加大,稍有不慎便会产生税务风险。“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因此,纳税人必须掌握政策,规范会计核算,以期获取最大的税改红利。
前提条件六:必须在规定期限申请专票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因客观原因导致除外,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远程认证
远程认证是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二)上门认证
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或者自助办税机(ARM机)进行认证的方式。
(三)勾选认证
勾选认证是最新的一种认证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特定的网址,查询升级版增值税开票系统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然后通过勾选和确认的形式完成发票认证。
前提条件七:必须业务交易真实发生
真实性是进项税抵扣的首要原则。真实性是指专票对应的交易应当是真实的。真实的业务是指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发生,且业务内容、金额等都与凭证一致。征管实践中,往往根据三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是否一致来判断交易是否真实。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或服务等的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但需要注意的是,三流一致仅是外观表象,关键在于实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有些情形下三流不一致,但交易是真实的,比如民商事活动中存在的委托付款、抵债等现象,对此情形,三流不一致,进项税也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