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标志着山东省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统一管理格局初步形成,实现了审计资源的高效配置。
办法明确了项目计划管理的适用范围、原则及职责,要求除公共投资、村(社区)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等3类审计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其他审计项目均纳入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审计全覆盖、依法尽责、留有余地、成果导向、协同审计的原则实施项目计划统一管理,在法定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审计项目计划,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不同类型审计项目实现同步安排、协同实施、结论互认、成果共享,并把审计成果目标贯穿全过程,追求成果最大化。
办法规定了项目计划编制、审批和执行程序,省审计厅于每年8月底启动下年度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安排市县审计机关按照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交计划建议,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组织方式、人力资源和审计工作量等内容。省厅审核各地的计划建议后作出反馈意见,由市县审计机关编制本级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计划草案须经本级政府同意。省厅汇总、审定各市的计划草案,融入本级计划草案后,编制全省审计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审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成果,确保审计计划完成。
办法还对项目计划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作出规定,要求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计划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计划管理工作负总责。未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审计项目计划、未经省厅批准擅自调整审计项目等行为,情节较重的,予以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