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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69号公告到底解决了营改增啥问题

发布日期:2016-11-22    资讯来源:    作者:

  11月14日,辽宁地税、湘西自治州国税网站相继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也就是著名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请注意,69号公告是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明确了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服务免税备案的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免税。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为准。

  第二条明确了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时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既可以提供销售方出境人员的出境证明,也可以提供购买方的出境证明。比如,出境游会有个全陪随团出游,这时需要提供全陪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第三条明确了境外主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备案材料。要求其提供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以及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正常来说协定都有正式的官方文本,税务机关的电脑里边就有,其实可以查询。

  第四条明确了建筑服务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这一条很受建筑服务销售方的欢迎,基本处理一则是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开票的,被扣押的质保金在实际收取当天确认纳税义务。15日微信公布后,有诸多业主方打来电话,担心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转固,但是拿不到质保金对应的成本发票。这一点我们建议参考国税函【2010】79号文的精神去处理业主方相关的折旧税前扣除。

  第五条解决了酒店式公寓的税目问题。此前各地多有明确,如果是单纯出租,按照租赁处理。如果同时提供清洁、叫醒、安保等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对待。

  第六条解决了国税函【2009】752号遗留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理托福、雅思等洋考试的差额征税问题。在营业税时期将其视为代理允许差额征税,在增值税时期也允许其差额,并按教育辅助服务征税。其中被差额掉的考试费部分不允许开具专票。

  第七条明确了代理签证业务的差额征税问题。允许代理签证服务的全部收费,扣除代付支付给外交部和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扣除的部分同样也禁止开具专票。

  第八条解决了代理进口货款处理的问题。一个是允许代收代付的货款不包括在销售额之中,行文时没有采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付的货款的说法,我理解其实不是差额征税,就是不征税的含义,主要是借鉴了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37条第2款第(二)项中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的思路。这部分代付货款只可以普通发票。理解上货物进口环节有海关征收关税增值税等,这部分货款不涉及国内增值税,原本不应该开具发票。

  第九条允许旅游服务提供方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这些火车票、飞机票(行程单)等交通费发票原件可能被旅游服务购买方拿走了要不回来。

  第十条确定在全国所有地区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专票。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式、申报书款等要求与本次被废止的2016年44号公告大体一致。略有不同的是,44号公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本次69号公告未予提及。

  必须说,总局明确的十大问题都是及时的、重要的、必须的,也充分说明了中国那句老话“会叫的孩子有奶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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