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2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189号)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主要内容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件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复、开工批复、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属于税务总局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建设项目,省国税局应当出具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并对管理建议书涉及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对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五)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编制依据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立项批复、开工批复、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编报时限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审批权限
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权限:税务总局机关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审批;其他项目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分别由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进行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查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应以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为依据,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建设现象;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四)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五)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是否存在错误;
(六)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七)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八)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九)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十)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十一)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审批部门对上报资料齐全、符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整改意见落实到位、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批复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