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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惠继续执行

发布日期:2016-11-28    资讯来源:    作者: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公告指出,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明确了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适用条件。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条件不同。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标准: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退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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