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