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及注册资本的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印花税,如何确定适用税目,如何确认计税基数?
一、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不涉及印花税,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出资、实物出资(包括不动产)等。
股东实物出资,属于“财产转让”,因此应按照“财产转让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5‰;
对于实物出资应计算缴纳的印花税,企业往往容易忽略,需要引起关注。
二、资金账簿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照金额计税,税率为0.5‰;
根据《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企业资金账簿购买印花税的依据是资金账簿中登记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而不是营业执照标注的“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金额。
三、资本变动
根据《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据此,企业注册资本变动,只需要根据实际到账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变化额补交印花税即可。如果上述两科目无增加变化,企业无需补缴印花税。
四、股权变更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4.1、普通企业股权发生变化,应该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0.5‰税率,双方缴纳印花税。
4.2、《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五、争议关注
自工商系统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后,股东转让未实缴的股份,应该如何缴纳印花税,目前各地执行政策不一。
有的税务机关按照"实际转让价值"计征印花税,有的税务机关按照“转让的认缴额”计征印花税,双方各有自己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参考财税【2014】46号文、财税【2014】47号文的规定,股东转让未实缴的股份,应该以“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