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转让定价这一系列的内容即将结束,此系列主要以转让定价概念为核心,之后RTF还会继续为大家分享有关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及应对的内容。
一、资本调整
在将纳税人的财务结果与所选定的可比性公司进行比较时,有时候会使用资本调整方法来提高结果的可靠性。资本调整旨在消除公司营运资本结构(如融资条款和持有库存)的变动对财务结果的影响。这种调整工作通过扣除被嵌入到特定财务报告项目的隐含利息及/或服务费用进行。通过这种方法,资本调整减少了仅仅由于资本结构不同对财务结果造成的失真— 不应影响转让价格。标准资本调整包括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库存调整。
一般情况下,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中国不得使用资本调整。2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区位优势
“区位优势”,是由贸易全球化和各国的不同经济条件而形成的概念。在理论上,区位优势指由于一个公司所处的地域而出现的经济优势。这些优势可能来自于以下因素:
区位节约:与另外一个国家相比,一个公司位于一个国家所获得的生产成本节约;
政府政策:促进生产的优惠政策、补贴或有利的行业政策;
市场溢价:公司在某些经济体以高价销售产品的能力。
这些区位优势日益成为跨国公司之间、中国与外国税务机关之间转让定价争论和磋商的焦点。分歧主要是由于优势的不确定性、其对公平结果体现的程度、能够分配的区位优势的水平造成的。例如,一个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低成本国家设立工厂来降低生产成本,也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生产协议实现类似的效果。同时,还有很多不同的方法来计算可能产生的额外利润 (如对比此前的安排,对比母公司的区位或采用次低价方法等)。
以汽车行业为例,依托庞大的不断增长的市场,中国的汽车销售为全球汽车公司的利润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此,中国的一些税务机关认为,这些全球汽车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应有权获得中国市场溢价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但在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中,这一主张遭到了外国税务机关的质疑。
尽管存在上述争议和问题,税务机关依然对区位优势提出了观点。《联合国转让定价:发展中国家实用手册》的中国实务篇中,针对区位优势的处置提出了四步法:
(1)明确区位优势(如存在的话);
(2)确定区位优势是否会产生额外的利润;
(3)对由于区位优势产生的额外利润进行定量和衡量;
(4)确定转让定价方法,对由于区位优势产生的利润进行分配。
这一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业、功能和定量分析。
在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的中国实务篇中,列举了为一个合同研发中心进行选址节约计算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