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自成立以来弥补过以前年度亏损之后,账面已有盈余,请问在未分配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外,如果企业没有任何要求计提其他,可以将剩余90%的未分配利润全额分配,进行付汇吗?另外利润分配要报备哪些部门?
根据财企[2004]133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结束前预分当年度已经实现的利润,财政部门不再审批。因此,从财务角度讲,预分利润不存在特别的限制。
从外汇管理角度讲,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汇出利润,应执行汇发[1998]29号、[1999]308号、[2002]29号文的规定。资本未完全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对外汇出利润(包括预分利润)时,必须获得原审批机关的批准。需要向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的文件在汇发[2002]29号文中规定。
根据汇发[2002]29号文规定,汇出利润时须提交的文件之一是完税证明。实务中能否取得完税证明是该利润能否汇出的关键。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处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