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 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 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