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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筹建期利息收入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5-05-15    资讯来源:RTF    作者:RTF

问:外资企业于05年成立,05-06年为筹建期,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冲减筹建期费用,请问这样做法正确吗?是否需要将利息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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