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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按照国税函【2008】第264号执行?

发布日期:2015-05-15    资讯来源:    作者: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现应按照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即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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