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目前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方式有如下三种:
1、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代表机构,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2、对账簿不健全,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营业额;
3、对账簿不健全,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采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