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及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