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因此,企业可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在登记程序中现已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递交的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企业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