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
如果一国税务机关确定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在经营、商业和财务关系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或控制关系,这些企业可视为“关联企业”。
与其他很多国家一样,中国采用两种类型的标准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是根据股权关系,二是根据有效控制(在规定中列举了多个类型的标准)。特别是,根据2号文的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的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转让价格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税务机关确定在非常规交易使用的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关键因素,就是交易的定价是否遵循公平原则。
在公平原则背后的主要经济概念,是交易的所有相关各方均会寻求利润的最大化 — 如果各方无关联,这符合逻辑。同时,这也是确定相关企业所获利润的基本原则。其相对利润将取决于其议价能力和为交易所带来的作用、资产和风险。
这一原则假设跨国公司的各个成员企业是不同独立经营实体的一个集合体,以与独立企业相同的方式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公平原则要求,相关企业之间的交易所收取的转让价格,应该等同于独立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收取的价格。
在采用公平原则时,有必要将非常规交易采用的条款和条件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独立交易”)进行对比。为了使对比有效,两种类型交易的相关经济特点必须具有可比性。这意味着,所对比交易的差异(如有),不得严重影响方法所检查的条件(价格或利润率),或者可以进行合理的、准确的调整,以消除该等差异的影响。
如果一家遵守公平原则的跨国公司,由于行业衰退、全球经济危机或微观经济压力而遭受损失,需要向税务机关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利的经济条件而不是不公平的转让价格造成的。如果其解释和理由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可能需要提供预期复苏的证据。世界上的大多数税务机关,不会接受没有理由使公司收支相抵或蒙受损失的转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