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以下是在税收筹划中的一些关键词汇定义。
逃税
逃税,tax evasion, 在任何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被定义为有意识的主观违法行为。纳税人有意逃避缴税纳税责任,并有意识地主观避免缴纳税款。学术一点来说,就是面对必须要征税的要件或要约,纳税人故意隐瞒收入或纳税事实,并采取的假性未发生纳税义务的行为。按照中国国内无论是《所得税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都将有可能面临逃避缴纳税款罪,从而面临刑事处罚。
避税
避税,tax avoidance, 在欧美发达国家,其实还是比较有争议的税收筹划行为,它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立法空间或者灰色地带,尽可能的使用税务筹划技巧来绕过法律规定的明确条款,从而,利用争议空间作出的税收筹划行为。
其实,避税的说法,无论在美国,欧洲国家,还是亚洲的日本,由于避税是一个比较边缘领域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或学术研究中,都有很大的争议。它事实上处于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模糊灰色地带。比较学术的说法,就是纳税人通过滥用税法要约,避免满足收入或征税的要件的行为。税务机关在主观上其实也是认可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特别是在国际税法体系的运作中,以争议最大的转让定价为例,就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不断受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相互博弈的挑战。避税行为的存在,目前在国际税法体系下,最大的争议是,这样的比较容易达成的筹划行为往往都是在企业或个人在付出高额专业咨询费用后取得的建议和方案,利用在税法条款方面的可选择性来减少缴纳税款的责任,在本质上对赋税比较简单的纳税人来说,非常不公平,损害了立法的本质原则,即公平性原则。
所以,避税行为,往往都会遭到民众的反感,但是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又是有生存空间的,否则,难以想象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都在面对成千上万的税务纠纷的案子的现象了。可是,这样的避税行为其实越来越使得普通纳税人会对国家税制失去信任。
节税
节税,tax saving, 理所当然就成为近年来在国际税法体系中越来越频繁被提及的词汇。所谓节税,面对越来越透明的税收征管环境,避免反避税调查的税务筹划方式,同时纳税人不以利用税法灰色地带筹划获取额外的税收利益,合法筹划,就越来越被纳税人和立法机关所接受。
2005年前,国际通行的税法读本或大学课本,在总览部分,都会有关于“逃税”和“避税”两个概念的解释和比较。到了2015年左右,随着国际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众越来越对大公司或可以支付高额专业咨询费用获取灰色专业建议的行为的议论,“节税”这个词语,就越来越被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所接受了。
当然,我这里举的例子,是非常典型的国际反避税行动方案中非常有代表性的行为。其实,在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也是数不胜数。中国目前的税制,实行的是分项税制,虽然税收筹划的空间远远没有欧美发达国家既完善又复杂的综合分类税制那样,有比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但是,我们依然还是在身边听到不少这样的声音。
实现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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