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减税与就业法案》HR1顺利过关并于2017年12月22日由美国总统川普正式签署。这是自1986年里根总统税改以来美国历史上税制改革的最深远的一次变革,标志着美国正式进入川普主张的“美国优先”时代,在全球国际税制体系下,美国税收利益优先成为第一原则。美国税改,将会加速国际资本其他国家和地区流向美国,同时也将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和冲击。
世界其它国家在2017年都不约而同地开始了税制改革。号称世界上最复杂的增值税结构的印度即将实施自独立建国以来最大的税制改革GST税改。对超过200种商品及服务调整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主要是调整受制于28%税率的服务及商品范围。印度现有的混乱的邦内和邦际销售税将被统一的商品服务税(GST)所取代。 与年初的“废钞”令一样,这次印度的税改又是大动作。法国马克龙政府计划在2020年前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25%。英国同样在2017年宣布将继续实行阶段性减税,将企业所得税从21%降为19%,并计划在2020年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17%。澳大利亚政府也开始削减当前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日本也加入了减税的行列,打算从2017年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降为20%。最激进的当数匈牙利,2016年11月该国政府宣布,将在2017年把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9%,成为欧洲最低和全球税率最具竞争力的国家之一。
国际税收环境风云突变,国内税改步伐也快马加鞭。进入2018年,降低宏观税负,成为中国税制改革的明确方向。尤其是十九大之后,深化税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和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成为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在推进中国税制改革的过程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以及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成为明确的目标。中国十九大也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调节这个新矛盾的有力利器就是深化税制改革。其实,早在2015年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国就明确指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2016年《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就提出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并努力贯彻2015年就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的“2018年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2017年8月29日,财政部部长肖捷表示,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给个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下一步将继续推动财税改革深化,研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项税制,虽然税收筹划的空间远远没有欧美发达国家既完善又复杂的综合分类税制那样,有比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但是,我们依然还是在身边听到不少这样的声音。尤其是2018年6月19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深化现代财税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了保障改革实施所需的内容。这次个税修订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七次大修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案草案拟首次在国家税收历史上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国家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国内掀起巨大的波澜。人们迅速捕捉各种逃避税行为,并且将目光聚焦在高净值人群一直较为关注的自然人之间代持结构、间接转让财产、国际涉税信息的交换如CRS等话题上来,也从而一下子在高净值人群热议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在新的税制改革深化的情形下何去何从的话题了。这就不得不提醒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要及时梳理和重新审视境内和境外资产配置、投资架构、商业安排和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以降低税收带来的反避税侦查的风险。
面对新的税制改革和税制结构,结合国际税制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无论是接下来中国对于增值税法的确立、个税和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反避税条例的完善和修订,还有房地产税法的立法,甚至按照国际税制的发展趋势,推行下一个阶段针对财产持有的税收如赠与税、遗产税,我们高净值财富管理领域面对挑战应该如何准备去寻找下一个机遇呢?
第一,合规的税务筹划
未雨绸缪的税务筹划和不以税收套利和避免反避税侦查的税务筹划变得尤为重要。这次提交全国人大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条例有139条,明显比2001年的《税收征管法》只有94条多出许多条款。这些条款旨在加强税收立法、补漏税收征管空间、加大国际反避税信息的交换、增强税收征管的执行力度、完善涉税信息在“税”、“库”、“银”层级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涉税信息在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集成联动机制的能动性等方面将会出现比较大的改变。这样的改变,配合国际反避税的行动如CRS、FATCA和BEPS等,将会使得我们高净值财富管理领域要重新思考资产配置的游戏规则。
第二,资产配置转向多元化和全球化
达到完善的风险保障目标。全球税改带动的新经济下,金融工具和投资工具种类繁多,风险不断累积放大,从个人财富管理角度来说,过去依靠单一房地产或者股票投资的高收益渠道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尤其是金融的本质在于风险和收益的权衡,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捕获更多的投资机会,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投资者和财富管理者的必然选择。这样来看,在新的税收筹划时代,财富管理的核心就是风险管理,财富的增值和保值并不是如何挑选投资,而是分散投资,对冲风险。风险管理不是逃避风险,而是面对风险并有效地管理风险。税制改革将会在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同时,增加单一资产配置在持有阶段的税负,使得我们现有的资产配置下财富有可能会面临税收征管后的缩水风险。因此,多元化和全球化资产配置成为分散风险、对冲风险的通常做法。但是,面临中国实际上存在的外汇管制条例和对境外投资的规范要求,我们在全球化资产配置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循“境内资产境内配置、境外资产境外配置”的原则。
第三,跨境资产配置需要全面考虑“税法三角形”原则
2012年的美国税季,注定成为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里程碑年,这一年开始,我們纽约的事务所接到众多的高净值客户急迫的询问,当年FATCA的进程,与现时的CRS其实是何等相似!今天这样的情形在美国以外地区再次出现,非常相似。世界经合组织主导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CRS涉税信息交换标准为中国纳税居民在全球征税创造了条件,其范围涵盖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赠与税、遗产税或继承税、与对不动产征收的税种等均当适用。这样,在实质上中国正式迈入全球所得面临税收的透明时代。这与我们过去积累和观察的情形也非常类似。
从2012年开始,我们就不断为美国的高净值客户提供跨境资产的申报披露和税务筹划服务,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在多年研究和实操的基础上,在国际财务税务实际筹划中总结出一个全新的理念--“税法三角形”。也就是,跨境资产交叉配置时或是纳税人拥有两个以上国家税务管辖区身份时,需筹划“税法三角形”分析,了解“一个身份或账户,两国税制,三类申报”,也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遗产税(或赠与税)和海外金融资产申报三类税务情形下的六项税务规则,任何金融账户的跨境配置,都必须要做“税法三角形”分析,才能做到全面详实,使税务筹划面面俱到。
第四,资产配置需要区间化的相互支撑
以时间换安全,以空间换保全。我们过去传统的资产配置从时间段简单来说就是短期、中期和长期性的资产配置。这样的模式在面对即将出台的财产持有阶段的税种如房地产税,将会使我们面临税负增加后财产缩水的风险。因此,我们在过去美国财富管理领域的经验的基础上一直建议我们的客户采取:一是短期流动性风险保障的配置,如现金和定期存款的储备、二是2-10年中期创造财富最大化的资产配置,如不动产、股票、基金、REITS等、三是中长期大于一般10年以上的具有节税优势的配置,如年金保险、权益类投资、高端养老金规划等、四是考虑家族财富传承的终身规划,如人寿保险、家族信托、中国本土保险金信托、国际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慈善基金会等这样适用于身后传承需要,并且与前三个区间的配置明显具有不可逆转的代际传承意义。
这样,我们就又同时从四个方面全面思考问题,一是资本增值和财富积累时期开始就思考:如何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如何?市场的收益如何?我们对市场的预期如何?二是在退休时期开始思考:养老的品质生活是否有所保障的风险?将来养老资源会不会有稀缺的风险?退休之后会不会面临国际国内市场熊市的风险?如何把财富转换为持续的收入为余生提供高品质的生活支持?三是在财富保有时期思考:如何持续保持高品质的生活?如何保护财富免受疾病、意外身故、诉讼、税收等因素的侵蚀?四是在财富转移和代际传承时期思考:如何按照意愿传承而使得我们的财富不缩水?因此,区间化的资产配置和对财富管理的思考,就是要有多主体区间和配置相互结合,从而构建安全的新结构,这样,使得我们的财富管理具有空间的摊薄效应,以时间换安全,以空间做保全,在目前的新经济情形下显得尤为重要。
第五,税收筹划新时代
所得阶段的“节税”计划和财产持有阶段的“免税+节税”筹划是资产配置和家族财富传承中的重要税务筹划。无论是十三五税制改革提出的四步走的税制改革,还是19大和2018年两会提出的深化税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是中国将来税制发展的必然道路。也就是说,第一步在营改增之后迅速优化增值税体系,出台增值税法,优化增值税税收项目和税率安排。企业家们将会面临更加严谨的增值税税制,在货物流转的阶段面临更加严格的信息联动机制。第二步在两会提出《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基础上,中国将逐步从落后的分项税制向综合分类税制靠拢,实行量能负担的税负结构,发挥税收真正调节社会公平性的作用。因此,在所得阶段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主要是使用如收入递延或者税务递延的方式来做好节税筹划。第三步就是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第四步就是有可能会在前面税制改革成熟的时期出台遗产税和赠与税法,甚至会有更加具体规范的税法如《信托税法》等。虽然不久前在财政部曾经有过关于对遗产税开征不符合目前我国现有国情的征询回复函,但是,从长期税务筹划的角度和全球税制视野下,我们不能排除遗产税和赠与税甚至信托税法的推进。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我们将会面临财产持有阶段的新税种,必然要改变传统观念,引入新的税收筹划思路。对于税务机关来讲,税收具有强制属性,不同阶段的税种代表不同阶段的调节功能。但是对于高净值纳税人来讲,税务成本一直是综合起来考虑资产配置和财富传承的。因此,在财产持有阶段如果我们仍然使用所得阶段的“节税”筹划思路,必然就使得我们有多次纳税的感觉。所以,在财产持有阶段需要引入“节税+免税”的税收筹划理念,才能使我们的财富在代际传承的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税负造成的财富缩水或者损失的风险,最大程度地传承财富。在此方面,保险、信托、保险金信托、国际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和慈善基金会等工具的有效综合使用是比较理想的筹划方式。
面对全球反避税CRS和FATCA的震荡,美国税改和全球税改的浪潮,中国深化税制改革和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我们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游戏的规则已经被重新改写。但是预先的法律评估、完善的税务规划、综合的配置架构、专业的财富管理服务、及时的保障传承计划将使得资产保全和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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