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主人公名字叫做Vlado Bosanac,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纳税人 ,在澳大利亚一直从事风投业务,声称自己是独立经营模式的投资人。他主要收入来源于在新加坡的股权买卖,同时也提供有关风险投资的咨询业务。在新加坡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多家公司,为多家投资公司实际控权人。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Bosanac自2005年7月到2013年6月之间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澳大利亚国税局ATO的信息,Bosanac在此期间没有向澳大利亚国税局ATO申报过任何税表,也没有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的记录。Bosanac被ATO在2014年3月查税审计,为此不得不紧急应对承认部分所得收入并匆忙加入ATO开展的Project Do It,就是“现在就行动”的自首项目,但是被联邦法庭否决无法自首,从而付出高达75%的罚款代价。
这个税务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审计查税过程中的几个关注点和联邦法庭的裁决中大量的引用超过47个经典判例的案例,从而对海外逃避税作出历史转折性的定义、定量、定性的分析,成为追缴海外逃避税的有力背书和强大后盾。
Bosanac税务案收入所得差距巨大Bosanac从来没有在澳大利亚申报过任何所得税表并缴纳过所得税。当他在2014年3月被澳大利亚国税局ATO审计查税的时候,他紧急补报了自己2006-2013年的个人所得税表,但是,澳大利亚国税局ATO的审计数据却与Bosanac自己补报的税表有天壤之别。
我的海外收入该如何处理
这次Bosanac税务案件中,澳大利亚国税局通过双边税务情报交换系统取得了Bosanac在新加坡所有的银行记录和公司记录,使得正处于澳大利亚CRS首批申报排查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这个案件成为澳大利亚实施CRS税务情报排查前的一次实操演练,从而使得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如果不及时合规披露和申报境外所得的风险将会大大提高,罚款更会高达90%。
另外,通过这个案件的联邦裁定,正处于澳大利亚版CRS推进过程中,澳大利亚税务主管当局在收集非居民纳税信息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最近在无法取得与境外纳税人或者账户持有人联系时,将会冻结该账户持有人的银行账户,以便准确获得该账户持有人的税务身份信息。所以,最近大家会看到新闻报道,澳大利亚、新西兰都已开始冻结大量的海外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2018年7月31日是澳大利亚版CRS首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收集申报截止日期,之后将按照OECD既定时间表与匹配国家进行涉税信息的交换。因此,凡是有澳大利亚以外海外收入的纳税人都必须尽快合规披露税务身份信息和申报境外收入,尤其是华人人群,不论是长期工作生活在中国的澳洲华人,还是有中国金融机构往来的在澳洲居住的华人都要特别小心了。
根据澳大利亚国税局的相关规定,海外收入必须在个人所得税表做好合规筹划和合理申报,是当务之急。澳大利亚税务年度采用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税季申报工作从7月1日开始,10月31日截止。这个税季申报的截止时间正好是澳大利亚版CRS实施首批信息收集和排查工作的窗口期,因此在2018年10月31日前及时合规披露申报境外所得,包括银行利息、海外常规收入、工资收入、分红、股息、信托收益、公司股权交易所得、境外年金或者年金保险收益、境外寿险分红收益等就非常迫切了。
澳大利亚海外追逃税现况
澳大利亚国税局ATO在2018年5月对外宣布已经选定106个高风险纳税人审计选案,主要涉嫌在瑞士逃避税行为。这100个高风险选案是在2017年3月针对578名澳大利亚纳税人在海外账户中有高风险行为的人群中选择的。ATO尤其关注的是这些人在瑞士的银行账户可能涉嫌金融犯罪洗钱行为(SFCT)。澳大利亚国税局ATO目前正在评估这106个案件,其中大部分都有架构复杂的金融结构、复杂的关联账户和复杂离岸公司结构。在评估中也发现这106个选案涉及5,000多项交易,最小的交易额仅仅为25澳元,最大的交易额为2,400万澳元,总共高达9亿澳元(约7亿美元)。澳大利亚国税局正在积极排查和审核这些账户,将会在不久的将来披露该106个高风险纳税人的调查取证进度,并会正式展开追逃税的行动。
另外,澳大利亚国税局ATO也在2018年7月4日正式宣布了最终审议通过的对《跨境反避税法案》的说明。澳大利亚今年根据《1936年的所得征管税法》第177DA条款,出台了《跨境反避税法案》(MAAL),旨在打击利用多边跨境实体或者公司搭建复杂结构逃避税的行为。在全球反避税行动浪潮中,其实很多国家都在逐步引入反避税条款,加大对所得收入的追缴力度和对复杂结构逃避税的追讨力度。
俗话说“现金为王”。考虑到现金是人们最容易逃避税的工具,澳大利亚国税局也高度关注现金类交易行为,并正在制定更加严苛的现金追踪体系。目前已经提出将在2019年7月1日起,所有超过一万澳元(约7,580美元)的转账或者交易行为都必须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或者支票付款的方式,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澳大利亚版CRS的进程
澳大利亚版CRS是国际反避税行动方案中的积极推进者,也是CRS国际反避税坚定的支持者。澳大利亚在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交换标准,并积极推行相关涉税信息的收集、申报和交换的工作,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所有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和申报工作,以打击激进的国际偷逃税行为。首批涉税信息的申报将包含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信息资料。
同时,为了减轻小型机构首次申报披露信息的工作量,澳大利亚国税局也在2018年5月1日同时推出SRT的小型机构申报系统,对低于50个账户的小型机构可以使用这个简化的申报通道。
澳大利亚最近出台的一系列国际反避税规则都非常严厉,以至于列支敦士登最近拒绝就2017年的信息与澳大利亚交换,但是2018年的信息就必须开始交换了。澳大利亚是在2016年3月18日正式CRS立法,通过了《2016实施CRS的税法修订案》,并宣布在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CRS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并按照OECD操作指南手册在既定时间与匹配协议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主管当局交换涉税信息。澳大利亚和中国是定于2018年9月开始相互交换涉税信息。澳大利亚的CRS申报系统与FATCA法案的申报系统并轨,都是通过AUSKEY的系统申报。根据《2016实施CRS的税法修正案》,存款机构如银行、托管机构如信托公司、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开始高值账户和低值账户的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申报有关非居民税务信息。
2018年10月31日前是唯一一次最佳筹划CRS合规披露海外金融资产和所得的机会。这次联邦法庭在9次聆讯4次听证后的Bosanac税务案件是澳大利亚向全世界发出的非常明确和强烈的严厉打击海外逃避税行为的信号,一定要引起跨境中国高净值人群尤其是拥有澳大利亚绿卡或者护照的华人的高度重视。
2018年3月中国两会提出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案》第131条“按照国际税收条约、协定规定的情报交换机制取得的信息,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可以将其作为确定纳税人税额的依据;纳税人有异议的,由纳税人举证”。另外2018年6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也如期而至,并引入反避税条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同时,“规定税务机关作出上述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今天我们结合澳大利亚联邦法庭对Bosanac税务案件的判决细节,其实很多判决思路都与这里提到的中国《税收征管法》修订案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非常雷同。因此,中国居民纳税人如果存在境外收入而未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将很快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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