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所谓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
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作了明确界定。就此,我们从非居民企业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角度进行剖析。
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涉及税项处理有:
第一,流转税不再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现在是增值税)。
第二,企业所得税为主要涉及税种;1)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判断:转让款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为所得税确认的时点;2)外币支付或计价的折算方式:企业可选按三种外币折算方式,即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第三,印花税;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RTF涉税专家提醒:注意涉税时点的确认,如发生较大汇率波动,则可能缴纳更多税金;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
1)税局备案的时间: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备案。
2)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
- 基本五项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四项条件: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RTF涉税专家提醒:特殊税务处理下的股权转让可能暂时延缓缴纳税款,当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如转让方把股权由应征税的国家或地区转让到不征税或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不予特殊性处理。
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行政手续的罚则
当股权转让相关材料签署妥当,需要企业及时去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如若不然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罚款,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TF税务团队乐于帮助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及个人提供相关股权转让咨询。
参考文献:
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财税[2002]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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