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各地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排查结果的审核意见启动特别纳税调整选案程序,针对存在以下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情形的企业逐步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相关企业将会面临严峻的反避税调查调整风险。这对企业而言无疑具有巨大的税务合规风险。RTF结合以往项目操作经验以及最近跟相关部门沟通的情况,列示可能被中国税务当局重点关注和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情形,并提出了一些改善交易和定价政策的建议,以期帮助中国企业预防和避免相关税务风险。
一、反避税调查的重点对象
(一)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常规重点对象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二)新一轮反避税排查工作的重点对象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二、容易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的交易形式
1、重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对已过技术保密期的技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生产企业就向关联销售公司销售产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4、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双方在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和风险不配比,被排查企业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特别关注和重视如何应对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税务风险,尽量避免被立案调查。
三、中国企业如何有效化解特许权使用费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中国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存在技术、商标、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或者授权交易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特别重视防范反避税调查的风险,RTF建议企业应当重新审视自身的定价政策,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经济实质和合理的商业目的,相关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 确保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具有经济实质和合理的商业目的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准备:
1、特许权交易涉及的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
2、特许权交易能够为中国企业带来实际利益
3、特许权交易与交易各方在企业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和风险相一致
作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外关联方,其收益水平应当与其在企业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和风险相一致。境外关联方取得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应当主要承担相关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和研发风险,配备相关技术研发人员和资产设备,并应当有权最终决定相关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归属。
(二)确保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除中国税法规定的转让定价的五类方法外,RTF建议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随着其利润状况浮动,并且将其体现在签订的合同之中;同时,在交易实质和计算依据不变的情况下应尽量保持特许权使用费定价的前后一致性,而不是随机地确定支付金额。
RTF在非贸易项下对外支付项目上有着丰富的经验,针对于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被判定为“源泉扣缴”还是“非源泉扣缴”有着很好的预控把握,能够帮助企业有效降低在节税控税上的风险。如果您希望更深入讨论上述文字所提及的问题对您企业的业务可能带来的影响,可以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