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②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5.程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地区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期租和湿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捉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7.中国香港、操门、台海地区有关应税行为零税率的适用。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校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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