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400 800 7472
English

纳税信用评价公告解读

  • 1957
  • 0
  • 0



公告主要内容:
  
一、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
本公告明确,《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1、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
1.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明确纳税信用M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
本公告明确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
为及时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本公告明确:无论是新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还是原来已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如果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感谢你的阅读,本文出自 RTF,转载时请注明出处,谢谢合作。

格式为:RTF(http://rtfcpa.com/showinfo-118-1808-0.html

文章标签: 纳税信用评价
  • Beijing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708室(100026)

    T:+(86 10)67656355
    E:info@rtfcpa.com

  • Shanghai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1007B(200120)

    T:+(86 21) 60450886
    E:info@rtfcpa.com

  • Shenzhen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
    易思博大厦1001室
    (518056)

    E:info@rtfcpa.com

  • Singapore

    9 Temasek Boulevard, Suntec Tower 2, #09-01 Singapore 038989

    E:info@rtfcpa.com

  • New York

    Address: 339 5th Avenue,Suite 501 New York,NY 10016

    E:info@rtfcpa.com

  • Washington D.C.

    7000 Falls Reach Drive,#205,Falls Church VA 22043

    E:info@rtfcpa.com

输入您的电子邮件及问题,
您的提问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答复。
京ICP备1605107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