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经停港。
本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在第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条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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