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400 800 7472
English

外资企业如何定义“培训”经营范围?

Ashley Ma
2020.12.02
  • 1745
  • 0
  • 0

目前,中国培训市场较为繁荣,因此吸引了众多从事技术服务、研发、绘图设计为主营业务的外资企业。但由于对中国公司法规概念不了解,因此对“培训”这一概念在理解上存在一定误区。RTF本次就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将“培训”这一概念进行解释。

一直以来工商对于“培训”存在明确的概念,即执照中的“培训”是更倾向于“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等传统学校的教育理念。并非一般公司,企业用于经营业务,对产品或相关服务进行的一系列“说明”服务。但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不少企业提出需要其服务提供方提供带“培训”字样的发票,这其实给各类从事“服务”类企业出了不少难题。

一方面客户方在商业活动中的这种需求主要出于培训发票比普通的服务类发票存在更大税收抵扣作用。

另一方面出于对业务拓展的需求,服务提供的乙方也希望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争取更多的商业合作。

就这一问题,RTF 企业服务团队,近期就客户的实际案例与工商、税务进行了非正式沟通。就目前而言,潜在的解决方案为,根据目前最新的经营范围规定,工商不再授予培训的范围描述(民办教学企业除外),基于“**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仅显示客户的行业特点)目前的业务,最接近可增加的范围为:“科技指导”。增加此经营范围后,开票的服务类型可调整为,如: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感谢你的阅读,本文出自 RTF,转载时请注明出处,谢谢合作。

格式为:RTF(http://rtfcpa.com/showinfo-119-1940-0.html

文章标签: 培训 外资公司
  • Beijing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708室(100026)

    T:+(86 10)67656355
    E:info@rtfcpa.com

  • Shanghai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1007B(200120)

    T:+(86 21) 60450886
    E:info@rtfcpa.com

  • Shenzhen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
    易思博大厦1001室
    (518056)

    E:info@rtfcpa.com

  • Singapore

    9 Temasek Boulevard, Suntec Tower 2, #09-01 Singapore 038989

    E:info@rtfcpa.com

  • New York

    Address: 339 5th Avenue,Suite 501 New York,NY 10016

    E:info@rtfcpa.com

  • Washington D.C.

    7000 Falls Reach Drive,#205,Falls Church VA 22043

    E:info@rtfcpa.com

输入您的电子邮件及问题,
您的提问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答复。
京ICP备1605107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