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额外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额外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 人员人工费: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
* 折旧费用
* 无形资产摊销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用
* 其他费用明确项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3年内可追溯:2016年1月1日起,未及时享受的研发企业,3年内可追溯享受此政策。
* 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 研发支出单独核算:需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核算实际发生额。严格区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否则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涉及下述三种情况关联方交易的企业,RTF强烈建议企业申请150%加计扣除费用。
* 1、按照成本加成确定收入;
* 2、特别纳税调整2号令规定的税局监管“区域”的企业;
* 3、常年亏损企业;推荐原因:企业在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一旦被税局判定为有失公允。
* 不适用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业。
* 不适用“研发”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谙熟税政:RTF专家服务团队熟悉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标准及操作策略。
* 快速甄别:可迅速识别企业遗漏的税收优惠点;判断遗漏的优惠是否可弥补。
* 风险可控:RTF熟悉备案体制及税局核查要求;在准备时从税局备查资料细节入手,确保做到风险的事前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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