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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5月税务领域堪称变天!新生效的重磅新规多到数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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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生效的重要法规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

法规文号:财税〔2018〕32号

内容摘要: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

法规文号:财税〔2018〕33号

内容摘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内容摘要:一般纳税人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内容摘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自转登记日下期起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则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内容摘要:国税总局取消了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同时不再要求出口企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以及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


《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年5月20日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内容摘要: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简并提供主体文档:一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主体文档的准备条件;二是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三是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发文机关:财政部

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

法规文号:税委会公告〔2018〕2号

内容摘要:以暂定税率方式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进口关税降为零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

法规文号:财税〔2018〕47号

内容摘要: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内容摘要:海关会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

内容摘要:明确海关认证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执行口径,包括分支机构信用等级、提交信用信息异议等问题。


《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

内容摘要:中国TIR运输试点口岸为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财政部

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

法规文号:人社部发〔2018〕25号

内容摘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地方法规


 北京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天津 

《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


 河北 

《关于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 

《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

《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 

《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安徽 

《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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